
2025年9月16日,香港高等法院对恒大创始人徐家印家族信托案做出历史性判决。法院不仅允许清算人占有徐继宁名下的财产,还将其家族管理人持有的财产纳入收购范围之外。这一决定首次明确提出,当利用信托来逃避债务人和欺诈债权人的责任时,“资产分离”的防火墙将被法律彻底摧毁。这一步冻结了徐继宁在海外的财产,这笔财产可能达到50亿美元,打破了一些人长期以来“在国外信任的人就完全安全”的幻想。这一事件引起了法律界和金融界的强烈关注,这标志着香港法院在重大债务危机中捍卫债权人权益的决定。这也给高净值人士的财产规划敲响了警钟世界范围内。 23亿美元的家族信托结构。据报道,在恒大丑闻发生之前,徐继宁和丁玉梅就已经为孩子们在岸上建立了巨大的信任。他们于2019年左右在美国设立了高达23亿美元的单一家庭信托基金,设计他们的两个儿子作为受益人。巨额信托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徐家印夫妇近年来从恒大获得的股息和套现收入。公开资料显示,自恒大集团(2009-2022)以来,徐家印、丁玉梅获得的分红超过500亿元。通过恒大红筹结构,这些收入以股息的形式转移到徐家印及其妻子控制的离岸公司账户,并最终转移出国,并在外国信托中被拒绝。建立信托的明显目的是为了实现家族财富的代际传承和保护所有权,使家庭所有权与债务人的责任在出现债务风险时分离。在规划信托时,徐继宁对两个儿子的安排有多种轻重缓急,体现了“分开吃饭”的目的。据介绍,23亿美元的家族信托基金设计了严格的分配政策:长子徐志坚只能定期收到信托收入,不得动用由孙辈继承的本金。这样的安排是为了保证长子及其子孙“衣食无忧”,同时保持家族财富的长期稳定传承。相比之下,二儿子徐腾鹤却没有得到同样的配置。 2023年,他因恒大财富事件被内地当局免职调查。长子徐志坚虽有值得信赖的“防火墙”,但仍被指控液体香港,并冻结了他的财产。全球所有权。毕竟,信心未能阻碍法律和风暴对债务的渗透。香港法院在四个信任的法律支柱上爆发了。香港法院之所以能够打破惠继宁精心构筑的家庭壁垒,靠的是四大法律栏目的支持和综合运用。一是形式实质原则。法院坚持以法律形式来审查信托背后的真实意图和控制力。如果发现设立信托只是债务人隐藏实际控制权、逃避债务的工具,则可以认定为“虚假信托”,不被法律认可。在徐继宁案中,法院正在调查信托文件及信托所有人的运作情况,怀疑徐继宁作为委托人仍对信托信托保持着较大控制权。这样的远亲被剥夺了提供过多权力的本金(投资决策权,相应的权力)向右移动,改变 Benepisode 等)。如果信托仍然控制着信托资产,如果是他自己的账户,名义上的信托自由就没有意义了。基于此,香港法官揭开了信任的法律面纱,并指出了其本质。他认定许氏家族信托更像是信托的延伸,而不是真正独立的标的物。二是欺诈性资产转移(欺骗性转让)原则。香港破产条例等法规明确规定,任何意图损害、拖延或欺骗现有或未来债权人的资产转让均属无效,法院有权追回。判断的关键在于建立信心时的时间和财务状况。在徐继宁案中,清算人提供的证据显示,恒大已于2017年初掩埋了其中一个重大财务漏洞,并在随后的几年中继续大规模对外派息。。作为实际控制人的徐嘉印对此心知肚明,但在危机前夕仍急于损害其在境外信任的巨额个人财产,企图在“债务雪崩”之前将所有者移至“安全港”。法院认为,这一系列操作达到了欺骗性转移的共同特征,对徐嘉印财产的转移已被裁定为不正当手段。 恶意举动。法律不允许债务人“背负巨额债务,同时为自己和家人维持信托的巨额财富”。三是nG Trust独立造成的分立损失。家族信托之所以具有所有者的运作,是因为管理人独立管理信托所有者,委托人或受益人可以处分信托资产。然而,在徐继宁案中,法院认为,由于自由和信任而缺乏信任。 真实的自然。自信满满,徐吉茵却心存疑虑为避免过度维持控制权,设立傀儡信托,信托所有人仍由徐氏家族控制。在本案中,信托形式的法律自由被法院一举否定:信托财产被认为是个人信托的实际处置,应当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法官强调,信托不能成为债务人的“安全庇护所”。在恒大事件中,徐家印利用信托之名为自己谋取利益。失去独立性的信托不再满足于法律保护。其所有权与信托的自然财产无异,应纳入消灭范围。最后,还有一项公共政策原则,即优先保护贷款人。香港作为共同的法律主体,历来重视损失和审判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本案中,法院明确表明了价值:在发生重大债务危机时,保护债权人免受不诚实债务人的侵害是公共政策的优先考虑因素。尽管信任制度具有合法的目标和功能,但当被滥用以避免债务时,法院没有可能打破信任表面的结构以维护司法公正和商业信誉。这些法律技巧反映了法院在共同法律体系中普遍认识到的一点:避免法律形式遭受债务滥用是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使命。基于损失框架下债权人享有优先权的公共政策,结合上述实体原则和反欺诈规则,香港法院裁定将信托财产纳入执行。这一判决的逻辑表明:无论是公司还是信托都可以作为债务人逃避责任的合法庇护所。 “揭开公司面纱”和“香港法院法官之所以敢于突破信托的“法律防线”,不仅是基于信托法本身的原则,也体现了共同制止滥用法律形式的精神。事实上,无论是公司、信托还是基金会,其“自由”都是建立在合法性和目标之上的。当这一制度被用作逃避责任的工具时,法院就有权力“穿透”其形式结构。 并达到实际控制。不当使用责任的法律形式也有本质区别,但侧重点不同。首先是法律客体和原则的区别:“强化公司面纱”针对的是有限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当股东滥用公司架构,将其作为个人逃避法律义务的“工具”或“掩护”时,法院不能承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并直接处理对公司债务负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近年来常见的案件就是“乐视债务连环案”。在这种情况下,贾跃亭通过层层持有人、交叉持股以及境外架构等方式,将债务风险分散至多家关联公司。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在一些案例中,法院依据“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认定公司所有权和股东混在一起,利用公司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公司面纱必然是“漏洞”,实际控制人必须承担个人责任。此类案例表明,公司法对独立人格的保护不是绝对的,而是有一定界限的。相比之下,细分细分则侧重于所有者的真实性。如果信托被用来隐藏权利的实际利益、逃避实施或隐藏财产法院认定信托所有人为设立人或实际受益人的重要所有人,从而恢复了信托信托的独立地位。 “揭开公司面纱”是对公司人格的否定,“信任破裂”则是对占有自由的否定。前者强调公司结构的滥用,后者则侧重于配置的谎言。两者虽然形式不同,但共同的目标都是防止制度滥用,维护交易和债权的公平性。其次,适用条件和严格程度存在差异:现代法律实践中,揭开公司面纱的适用受到严格限制。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浙江金华吴英非法集资案”为例。吴英以多家投资公司的名义筹集资金、出资、借款,形成了复杂的公司制度。系统。案中,法院指出,这些公司实际上并非独立运作,而是吴英个人情绪的延伸,被用来规避管理和转移债务风险。最终,法院“揭开了公司面纱”,确认公司与个人所有权混合,吴英个人负有责任。这样的判例明确了公司面纱的界限——只有当公司结构被滥用以阻止法律义务或损害债权人利益后,法院才可以否认其独立人格,而不会出于“正义”或“正义”或“公正”的一般因素而随意适用。总之,“公司面纱漏洞”与“信任破裂”虽然表面上相似,但其实质逻辑却有多种侧重点:前者关注的是企业法人人格是否被滥用,后者关注的是信任自由是否真实存在。ent.但二者却以不同的方式达到了相同的目的,都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利用法律漏洞,逃避债务偿还,从而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和债权人保护。国际判决连锁效应 徐家印家族信托破裂的判决立即引发了保护和跨境追偿领域的连锁反应。清算人和债权人也紧随其后,对徐继宁等整理其家族资产的人发起了法律攻势。清算人和债权人首先瞄准的是徐继宁在美国创立的价值23亿美元的单一家族信托。根据美国信托法,信托合法化后,信托的合法所有权转移到管理人名下,原则上是信托的独立债务。然而,在香港法院做出裁决无疑会给信任带来巨大压力。清算人可能向美国寻求帮助法院质疑基于欺诈性过渡的信任的有效性。如果证明许家印在明知债务危机来临的情况下,将巨额资金转移至美国的信托,恶意规避债务,那么即使根据美国法律,法院也可能会考虑转移信托或认定信托是信托自身利益的工具。美国JIAHIN信托是否能进入“安全着陆”成功案例,或因涉嫌欺诈而破裂,目前取决于美国法院接受香港清算人提交的证据的水平。另一件需要关注的事情是冻结丁玉梅及家族内部资产的进展。作为徐继宁的前妻和多年的商业伙伴,丁玉梅在追回这笔资产的过程中也未能幸免。早在2024年7月,香港和伦敦法院就清盘人申请作出回应,并发布全球赞赏他对丁木梅发起攻击,要求他透露自己名下所有身价超过一定金额的业主。据报道,丁玉梅在英国拥有巨额财富,其中包括位于伦敦的33处豪宅,也被冻结。冻结令严重限制了他在境外的资金分配,就连他的巨额费用也需要向法院申请排除。英国法院允许丁玉梅每月扣除2万英镑作为生活费,但拒绝在其财产中养育综合渔民。更值得注意的是,今年2月,丁玉梅与徐继因的小儿子徐腾鹤在香港法庭将其逮捕,索赔金额超过10亿港元。这次“不同寻常”的家庭内部诉讼,或许是丁玉梅主张其债权优先权或明确其财产归属的做法。徐家强调,由于大量冻结资源和家庭关系遭到破坏,徐家面临着母子之间的法律斗争。陷入负债累累的泥潭,家人的生存无能为力。在香港法院的判决中,法官任命了一名清算人作为惠佳宁财产的接收人,并发布了适用于全球的占有禁令,禁止惠佳宁及其代理人在全球范围内处置价值77亿美元的财产。清算人随后采用多种合法途径进行跨境执行:第一。例如,我们收到了伦敦高等法院的协助令,从而冻结了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和英国所有者的账户。其次,可以动员国际合作,通过跨境损失和情报共享机制监控财产线索。第三,如果资产转让涉及复杂的信托和公司嵌套结构,清算人会通过诉讼的方式层层销毁。徐佳宁案已成为各国法院加强合作的常见案例打破跨境债务防范:一地法院的判决是通过法律援助网络产生全球连锁效应,阻止试图通过修复海岸来逃避债务的行为者。家庭信心崩溃的高成本对个人的影响,为高价值中国个人的财富规划敲响了警钟,也暴露了现行法律体系在防止资产转移和债务防范方面的缺陷。此案无疑给关注家族信托的人们不少启示。首先是信托结构的合法性边界问题:家族信托作为一种财富管理和传承工具,本身并无原罪,其所谓的影响是建立在信托合法合规的基础上的。如果设立信托的目的或资金来源触及法律红线,信托可以被视为无效或被修改。设计时纵观国内外的信任结构,高价值人士应充分认识信托的法律界限,即信托不能作为逃避债务或隐匿非法利益的工具。当跨境时,即使是最流行的信托安排也可以被法院离岸。其次,欺骗性转移后果风险较高:徐家印案表明,试图通过技术离婚、突然转移财产等方式阻止债务偿还,很可能会得不偿失。根据《民法通则》和《信托法》的相关规定,恶意债务人转让财产或者放弃权利,造成贷款人权利损害的,贷款人可以在法律范围内申请撤销。对于拥有高净值的个人来说,“在危机爆发前吸走公司收入并转移财产”的做法应该被抛在后面。诚信履责始终是我们的根本最可靠的自我保护。相反,一意孤行的人最终会承受后果。三是财富管理透明度的卡拉卡朗:近年来,全球金融管理变得更加困难,“避税天堂”和离岸各种工具的匿名和安全作用逐渐被拒绝。国际社会通过标准报告标准(CRS)等机制加强了跨境资产的透明度,各国法院在大规模跨境审判中更倾向于识别并执行彼此的冻结令。徐家印案的后续发展表明,即使财产已扩散到多层海外信托和外国公司的名下,但只要存在防债嫌疑,仍然可以被纳入跨境协同法律网络之中。而不是试图利用法律的优势oholes,更好地关注合法经营和适度债务。最后,此类案例也为我国完善“穿透机制”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建议。徐继宁案暴露了我国现行法律对信托、公司监管渗透的弱点。我国公司法虽然明确了“公司面纱”制度,但申请门槛较高;而信任法并没有明确的标准来识别“虚假信任”或“自信”。未来的法律和司法必须着眼于以下几个方面:全面完善:第一,引入类似于普通法信托法的“虚假信任”条款;二是加强《信托法》与《公司法》在政策渗透方面的衔接;三是提高司法评价的强控能力,从形式分析转向显着分析。这样才能和公司保持正常的信心防止犯罪分子利用它们作为逃避债务的工具。香港法院推翻许家印家族信托案表明,法治社会不存在绝对的“财富天堂”。对于有价值的企业家和个人来说,遵守法律、审慎履行义务是保障财富的基础。如果你以为躲在岸边复杂的信任结构中就可以高枕无忧,一旦你对法律和诚信的态度发生偏离,小心翼翼的“防火墙”财富最终会因为法理的大火而倒塌。现在,由于全球法律体系日益完善,法律边界才是财富安全的真正底线。 (May-Set是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智库世界经济副研究员)